2004年8月9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三版:法治视野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基层法院不再受理国家赔偿案件
  为了正确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中违法侵权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确保当事人能够更加快捷地申请国家赔偿,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定》所称国家赔偿确认是指,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申请,依法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及执行过程中的司法行为是否违法的认定。
    《规定》要求,申请确认基层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受理;中级法院以上法院确认本院司法行为违法,一般应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组织形式是合议制,合议庭可以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进行听证,还可以同时采用书面审理和听证两种形式。确认或者不予确认违法的,由制作决定书改为裁定书。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裁定书由院长署名,上级法院作出的裁定书由合议庭署名。此外,《规定》对确认申请案件的受理、审理期限,立案标准以及确认原审判、执行行为是否违法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确认工作是申请国家赔偿的前置程序,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确认违法以后,当事人才可以请求国家赔偿。但由于国家赔偿法对确认的规定比较原则,司法实务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因确认迟延等而影响赔偿程序启动的现象。此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